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
《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18]25号)已于2018年9月10日起试行,为顺利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缴存工作,现就缴存标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于2018年9月1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可按照与发展商约定的原缴存标准进行缴存;对于2018年9月10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应按照《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新缴存标准进行缴存。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