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其他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中山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7〕2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7-27 分享: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甲乙双方的合同担保保函及甲乙双方作为受益人的《受益人确认书》。

二、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为中山市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或外地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专业担保公司。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具有与中山市内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取得中山市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

三、由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合同担保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供专业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末《财务审计报告》的净资产证明材料,并出具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保证书》。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与其他专业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四、合同担保保函的订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银行分支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合同双方担保金额均不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0%。

(二)业主支付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180天;承包商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180天。

(三)合同担保保函的其余条款由担保合同各方自行明确订立。

五、对已提交担保保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项目中止施工、或工程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前不得撤销。

六、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保证人应协商一致,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并向我局提交有关重新担保的资料。

七、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专业担保公司的工程担保行为纳入诚信管理,引导担保行为有序开展。

八、本《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通知》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关于对中山市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中建[2005]7号)终止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 月22日


附件下载 : 中建通[2017]25号 附件.docx
新媒体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