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