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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和防雷质量验收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7〕7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7-13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和《中山市气象局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施工图审查和防雷质量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首层占地面积<400㎡的两层以上(含两层)和首层占地面积≥400㎡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或工业建筑物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达到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标准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包含防雷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施工图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已在我市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包含防雷设计说明、防雷类别的选取及采取的防雷措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施工许可,但未进行防雷施工图审查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按以上第一点要求进行防雷施工图审查和安装防雷装置并组织验收。 

四、防雷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在我市已办理企业诚信信息登记的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按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进行防雷子分部质量验收时,防雷检测机构应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在有效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各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下放权限范围、方式程序和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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