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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17〕70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6-26 分享: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粤建房[2015]267号)要求,现对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作出如下政策调整:

一、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17年1月4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以下6家银行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中山农村商业银行。

二、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开立维修资金归集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即,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区域(备注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幢号—房号分级设账,对所有维修资金数据进行统一管理。6家银行(不分先后顺序)维修资金专户账号分别为:

序号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及账号

1

建设银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405 0178 0352 0000 0687

2

工商银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1 0289 2920 0155 549

3

中国银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120 6880 5451

4

农业银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4 3114 0104 0004 982

5

交通银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8 4600 9000 1880 0142 328

6

中山农商银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0 0200 0001 0738 832

以上专户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专户银行应当每月向市住建局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三、201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维修资金账户作为二级账户直接开立在市住建局维修资金专户下,首期缴存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6]8号)要求执行: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业主在收楼前直接缴存到专户银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仅可选择1家专户银行,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以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为账户名在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监管专户下开立二级账户,同时提供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楼盘资料,配合专户银行建账到户。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建立后,由物业公司在该专户银行领取《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空白单据,填写完整并发放给业主,业主凭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存到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专户银行原代管账户的维修资金由各银行分别转移到本行的“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存量维修资金转移以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利息收益损失最小为原则。存量维修资金转移开始起,不再受理物业企业之间的维修资金转移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维修资金转移。存量维修资金转移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缴存、支取等信息以网银交易记录为准。具体办法为:

(一)各专户银行对现有维修资金专户进行整理,形成维修资金缴存明细表,注明各专户的分户情况,于630日前上报市住建局;

(二)未办理分户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714日前到专户银行办理分户,即将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分到房屋分账户上。市住建局将根据各专户银行提供的维修资金缴存明细表情况进行督促。

(三)完成分户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应于8月31日前到专户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和确认利息结算方案,再将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维修资金账户转移事项以及与专户银行确认后的结息方案在相应的物业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对账完成、结息方案确定、公示无异议的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向住建局提交《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转移申请表》(附件1)以及经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专户银行盖章确认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缴存明细表对账单》(附件2);

住建局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企业提交的接管申请材料后,进行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转移申请表》上作出同意接管的批复。

)各专户银行在收到批复后的《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转移申请表》后应当立即对相应的维修资金专户按照结息方案进行结息并完成数据转移。

)同时,市住建局以银行网点为顺序,逐个清理未能分户的存量维修资金专户。对于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台账不清晰,无法分户的,以备注物业项目形式进行转移。

)本次数据转移期间,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向专户银行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手续。数据转移期间,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小区,暂不追缴。

本次数据转移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逾期仍未转移的,将影响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其他特殊情况的,反馈到市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关于专户银行存量维修资金转移时的利息结算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及《储蓄管理条例》规定:活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按存款时事先约定的期限、利率计付利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六、原以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名义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全部销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办理完维修资金转移手续时,应同步在原维修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原维修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并将销户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到市住建局归档。

、将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未按时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银行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截留、坐支、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问题拒不配合维修资金转移工作的,市建设局将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中山市物业管理诚信系统载入诚信档案,在中山市房地产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中山市物业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上进行公示。 

原专户银行存量维修资金转移期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不变。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程序使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建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内容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关于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补充通知》(中建通[2010]25号)、《关于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1]18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维修资金收缴的补充通知》(中建通[2014]57号)、《关于增加广州银行作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通知》(中建通[2015]114号)、《关于增加中山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山分行作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通知》(中建通[2016]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转移申请表

      2、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缴存明细表对账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20


附件下载 : 中建通〔2017〕70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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