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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节后复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2-09 分享:

 

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我市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节后复工管理,按照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通〔2020〕2号)提出的,坚持“三提倡、一必须、一严禁”和“四个到位”的总体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谨慎复工

提倡有关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延迟恢复开工(包括销售),能不开工的尽量暂时不开工;确需开工的,要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非关键岗位人员延后返岗,销售现场分批销售,控制现场人数,鼓励通过线上推销结合现场签约的方式,减少人员现场停留时间。提倡采用远程协同、视频会议、微信、QQ 等线上交流方式开展工作。

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生效期间,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举办集中宣传、促销等公众聚集活动。

二、严格管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计划恢复销售的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预防控制系列指引》、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通〔2020〕2 号)的要求,确保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等“四个到位”,填报《企业复工备案表》(详见附件1)、《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详见附件 2)等相关资料,按照属地镇区、住建主管部门对企业复工有关安排,予以备案核批后方可启动复工。

(二)房地产公司及楼盘销售部应按市复工备案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工,房地产公司凭复工备案批复证明材料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开展网签备案及预售款支取业务。如房地产企业还未复工,急需支取预售款发放员工工资、工程款等费用的,在确保公司工作人员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可提供企业相关说明给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办理。

三、备案办理

凡需复工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的,至少提前2日提出申请,具体备案按如下办理:

(一)属于恢复楼盘销售、房产中介销售的,须按市及相关镇区通知要求将复工备案资料交由销售部属地防疫指挥部备案和核批;公司办公地址与销售部地址不一致的,公司需按市及相关镇区通知要求到公司属地镇区防疫指挥部办理复工备案和核批。

(二)属于房地产项目工地复工的,需分别向开工项目所在镇区防疫指挥部和镇区住建部门(中心城区向市建设工程安全中心)申请并获批准后复工。有关项目复工要求按照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安全有序复工管理的通告》(市防疫指通〔2020〕2 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2020 年春节后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0〕19 号)及相关镇区的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企业复工备案表

  2、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3、中山市各镇区疫情防控公众咨询电话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9日   

 附件:中建通[2020]21号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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