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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文号:中建函〔2020〕36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08-13 分享:


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我市已进入台风高发期。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及防汛防风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科学防御台风,避免、减轻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防汛防台风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突出链条管理,健全环节监管

(一)严格出租管理

1.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拥有相应的办公场所、设备存放及维修保养的场地和必要的检测仪器与加工装备,有满足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检查与维护活动要求的必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检查与维护人员。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与租赁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的租赁企业与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为同一法人单位。合同应注明建筑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二)强化安拆管理

1.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并与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后续的附着、爬升或加节)以及拆卸,原则上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安装单位的,应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2.安装单位应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对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机构、结构件和零部件进行逐一检查、确认,并向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检查合格记录或报告。

4.安装单位应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安装(拆卸)过程,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且作业人员数量满足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应根据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应签字确认。

5.安装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使用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服从使用单位统一指挥,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严禁在交叉施工、夜间等复杂环境以及暴雨、高温、雷电、台风等极端天气环境下作业。

6.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三)完善检测验收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检测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检测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检测,对检测的关键部位和不合格情况及事实进行拍照,并留存检测现场的影像资料。

3.检测单位应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当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时,检测单位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于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四)落实使用要求

1.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对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产品,要坚决予以报废。

2.对出厂日期超过一定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的要求, 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未通过评估超期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建筑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委托出租单位或者安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并签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合同。所有维护、检查活动都应形成记录,由保养人员或检查人员以及指派人员签名,并建立问题和隐患台账。

4.使用单位应建立防御台风的管理机制,并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按照《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组织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有关措施。

(五)落实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要求,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5.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二、严格落实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要求

每年6月1日10 月31日为台风防御期,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型、安装、使用、检查与维护工作环节中的防御台风技术要求与措施应符合《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中重点防御区(500Pa≤基本风压<700Pa)各项技术要求。

(一)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各项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防御台风的管理体制机制,并根据建筑施工的特点和周围环境条件,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造单位确认的防御台风专版安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

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的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安装(拆卸)、附着顶升方案,并负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防御台风的规定与要求,制定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间的维保工程档案由施工单位负责。

进入台风防御期后,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执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或者拒不执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应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相关要求纳入检验,对检验结论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落实各项起重机防御台风技术措施

1、建筑起重机械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起重机械所能承受台风的风力等级(或风压大小)。对应于不同风力等级台风,提出应采取的技术要求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位置选择、基础设计、基础节与加强节配置、附着装置设置、独立塔身高度与悬臂塔身高度的调整与控制、检查维护要求以及挡风装置设置等重要内容。

2、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具体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础、附着装置设计及整体稳定性与结构强度分析计算所采用的风压值;

2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的具体技术措施:

采用降低独立塔身高度、悬臂塔身高度或者自由端高度等措施时,应明确降低后的具体高度;

采用降低顶升套架高度措施时,应说明其操作方法、顶升套架降至位置以及固定方式;

采用安装缆风绳措施时,应说明其布置方式、锚固点要求及缆风绳规格,并附有相应的计算分析;

采用安装塔身加强节措施时,应明确塔身加强节的数量、安装位置,且加强节应有相应的识别标志;

对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应说明夹轨器的使用方法和最大允许风力等级;使用插销式地锚时,应提供原制造商的设计说明或者书面认可文件;

门式(桥式)起重机采用其他锚固装置时,应提供抗风能力核算,说明其施工方法,材质要求,加工工艺并提供相关图纸。

3、塔式起重机的附着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附着装置的设置(包括附着杆系布置、附着间距、悬臂端塔身高度)应符合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要求

4、内爬式塔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内爬装置的设置(包括内爬框架间距、悬臂端塔身高度)应符合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要求

5、台风防御期间,应按照专版使用说明书或者专项技术文件的规定,降低独立塔身高度或悬臂塔身高度至允许范围。

当制造商有明确要求时,降低套架高度至允许范围。

6、施工升降机不得在导轨架、吊笼顶上挂设任何企业标志、宣传横幅、条幅、标语等物件。

7、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应对门式(桥式)起重机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解除吊钩上的吊索具,吊钩升至最高限位处,小车回收至使用说明书规定位置;桥式起重机的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

起重机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锁紧夹轨器,并按要求使用插销式地锚或牵缆式地锚。

桥式起重机使用位置设有顶棚的,如顶棚整体抗风压能力小于计算风压要求,在台风预警信号生效时,顶棚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8、台风防御期间,特级防御区和重点防御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制进入防御台风状态管理。

9、其他《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防御台风安全技术指引(试行)》相关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管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一组织协调、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做到“查制度,落实责任;查隐患,彻底消除;查短板,不留死角;查规章,严明纪律;查管理,严督严罚”,同时制定源头防范措施,坚决遏制安全事故。

(三)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从严查处不履行安装告知程序、不按规定验收后使用、不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和非法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危害设备安全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混装受力构件、使用假冒伪劣构件、涂改产品标牌、安全装置不完整、非原厂附着装置以及夜间顶升拆卸、极端或预警气象下作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落实起重机防台风技术指引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我局将按“四不两直”方式,对各镇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危大工程隐患问题,一经查实,顶格处罚、严肃追责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8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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