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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10-10 分享:


各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2020年第1号)和《关于划定中山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8〕9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化,结合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履行主体责任

(一)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核验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渔业机械、其他机械等。工程机械是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组)、叉车、起重机械、非公路用卡车、港口码头作业机械等机械。各项目要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落实编码登记、标牌悬挂等要求,并履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核查验收职责,核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和环保信息采集卡,实行“一机一牌一卡”。进场验收核验记录及相关资料应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不符合进场核查验收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得进场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必须清退。

(二)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台账。各项目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台账,并在施工现场留存备查。台账中应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型号、进场日期、退场日期、生产厂家、产权属性、产权(租赁)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禁止在低排放控制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关于划定中山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8〕9 号)的规定,将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11个镇街划为全天候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低排放控制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即:国Ⅰ前、国Ⅰ、国Ⅱ排放标准)、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等排放不合格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含农业机械)。

二、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各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屋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各方对进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严格把关和检查,不得使用闹黑烟、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各责任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不到位、污染防治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附件:关于划定中山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8〕9 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929日  


附件下载:关于划定中山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8〕9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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