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商、监管银行:
根据《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商不得将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用作任何形式的担保,监管银行一旦发现开发商预售款专用账户存在担保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汇报。
二、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支取(核准)证明书》拨付预售款,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外的涉及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协议,不得在原《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基础上设置其他附加条款或补充协议,影响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三、商品房预售款应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如开发商或监管银行存在上述情况,我局将终止与该监管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请各开发商及监管银行就上述相关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于10月9日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资金监管股。
特此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6日
(联系人:杨焯欣、周晓珊,联系电话:8833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