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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2〕2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2-17 分享: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自建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府办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6



附件

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引

为加强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私人自建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府办函〔2022〕7号)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遵循为民办实事和工程安全一起抓的原则,特制本指引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中山市内开工报备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一、基建程序

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符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范畴的按《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0〕138号)的基建程序进行。

二、安全监督现场检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检查重点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包、分包、专业承包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二)危大工程管理检查重点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方案进行施工。轮扣式钢管模板支撑体系需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禁止使用。

(三)高处作业检查重点

高处作业“五个必须”(必须培训持证上岗、必须实行作业审批、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必须落实工程措施、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高处作业“六不施工”(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不施工、未落实高处作业管理不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不施工、不编制实施专项施工方案不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不施工、未开展安全巡查不施工)。

(四)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检查重点

临边、洞口应采取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安全防护设施,且须安装牢固。外架内侧、电梯井内等部位应每层进行封闭,可采用安全平网和硬防护交替布置的措施。临边、洞口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穿插作业时应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谁施工谁维护”的原则,实施挂牌管理,并明确具体责任人。

(五)特种作业管理检查重点

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其作业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以下四种制度:专人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制度、特种作业人员首次进场拍照留存制度、特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拍照留存制度、核查人员工作考核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对核查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形成考核记录表,并登记存档)。

(六)施工机具管理检查重点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检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文明施工管理检查重点

施工单位要坚持做到“六个100%”(建筑施工现场100%围蔽,裸露土方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车轮车身100%冲净,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的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限超载车辆不准出)。

(八)安全教育检查重点

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检查重点

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基本程序和监督要点

安全监督计划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安全监督交底

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开工报备后,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通知属地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交底,监督组告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重点告知工程项目涉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危大工程作业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疫情防控管理、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三)事中事后检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抽查频次对辖区范围内的私人自建房工程进行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或经举报、投诉反映、发现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诚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历史在建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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