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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2〕2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2-17 分享: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6


附件

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

为加强中山市私人自建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遵循为民办实事和工程质量一起抓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中山市内已申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备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引。

一、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符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范畴的按《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0〕138 号)的基建程序进行。

二、私人自建房工程项目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相关流程、清单等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中建通〔2020〕86号)要求执行。

三、基本程序和监督要点

(一)质监交底

办理施工许可的私人自建房工程报建后,建设单位在两周内应及时通知质监组进行质监交底,质监组告知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质量义务,重点告知施工过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前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业主应记录监督现场施工情况。

(二)桩基检测

桩基础原则上检测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如因场地道路等原因限制无法检测静载或高应变,可由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调整检测方案,必要时辅助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方案需按“回执”制度执行,如打桩记录等资料反映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时,应使用钻芯法或其他方法验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印章;办理开工报备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是否送审图,但设计图纸应按规定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隐蔽验收

施工单位在钢筋绑扎等重要节点隐蔽前应拍摄相片和录像,并通知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到场验收,各方签字确认合格后方可浇筑混凝土或围护遮盖,影像资料和隐蔽验收记录表一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五)竣工验收

办理施工许可的私人自建房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到场监督;办理报备手续的私人自建房工程由建设方组织工程各方质量主体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竣工验收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六)事中事后检查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的私人自建房工程进行“双随机”方式的检查。在监督检查中或经举报、投诉反映、发现未按图施工、未按建设工程标准施工,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按诚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私人自建房工程工程竣工资料参考省统表,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但相关法定文件、验收记录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报告资料应符合要求。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资料整理交给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参考清单如下:

(一)基本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纸。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款支付证明。

(二)主要质控资料(如无相关内容则无需提供)

1.桩基检测报告。

2.隐蔽验收记录表、重要节点部位的隐蔽前相片、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3.钢筋原材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钢筋原材的力学检测报告。

4.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混凝土同条件试件检测报告。

5.砌体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

6.钢结构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7.设计单位确认需要的其他质控资料。

五、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历史在建工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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