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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的补充通知

文号:中建通〔2020〕14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0-12-25 分享:

各有关单位:

  2020年7月24日,我局印发了《中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中建通〔2020〕86号,以下简称《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镇街依申请事项权责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中府〔2020〕80号)要求,将《指南》附件1、2、3中“市及镇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范围”调整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除涉及市级财政资金外,全权委托镇街实施;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除涉及市级财政资金及市级审批建设工程外,全权委托镇街实施。

  二、删除《指南》附件3(《中山市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南》)第三点受理范围与分工中的备注2:“2019年9月1日起,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合同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可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建设单位提出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可按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程序办理”。

  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要求,已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其内部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场所(不含民用机场航站楼、地铁站厅内设商铺)的装修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如建筑类别、使用功能、防火分区及其分隔设施、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未变,且选用的建筑材料燃烧性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无需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建设单位主动申请此类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四、《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机构改革期间消防和人防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9〕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19〕54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构改革期间消防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建通〔2019〕102号)等文件内容与《指南》及本《通知》冲突的,按《指南》及本《通知》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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