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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9-05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的要求,参照《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2.0版)》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本方案,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五)《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2099号)

    、主要内容

    (一)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保、排水管网、通信设施(含光纤到户、室内分布系统、基站等)等专项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并与应急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保、排水管网等专项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并与应急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二)联合验收程序

    1、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项目施工图和联合测绘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系统未有信息的则由建设单位上传),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并做出说明

    2、资料审核

    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书面材料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已上传结果文书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在“联合验收系统”对相关情况给予确认。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开展验收

    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现场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建设单位登录“联合验收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间,现场验收时间可预约的范围为受理通过后第3~15个工作日内任意工作日的半天(该时间段已被预约的除外)。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登记说明。

    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同时上传结果文书的原件扫描件(原件同步流转至牵头部门);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对各验收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应自现场验收后8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补充上传,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4、出具结果

    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联合验收系统”自动生成《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联合验收意见书、各专项验收部门结果文书,原件由牵头部门收集后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联合验收系统”汇总相应专项验收部门需整改问题并形成整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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