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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7-29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我局和市财政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关于统筹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6年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第四条第九款“推进公租房货币化”: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2016年12月8日住建部和财政部颁发《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明确提出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017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其中第四条第十款要求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鼓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城市,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租赁补贴为主。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2017年12月27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中建通〔2017149号),明确了中心城区(含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户籍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申领发放流程。

   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镇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规范统一镇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流程,合理统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特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将城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扩大至全市各镇区,加大镇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目前中心城区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每平方米租赁补贴18元;各镇区的租赁补贴标准为: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18平方米不等,每平方米租赁补贴7-18元不等。以三口之家,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00元的家庭为例,如果是中心城区户籍,租赁补贴标准为972元/月,镇区户籍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为378元/月-972元/月不等,城区与镇区的补贴标准差距较大。另根据目前中心城区和各镇区的租赁补贴文件规定,补贴的标准是根据户籍地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租赁社会房源的地址来确定的,如果是补贴标准相对较低的镇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城区的房源,保障力度将非常有限。现将城区和镇区的补贴标准统一后,镇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力度将得到大大提升。

   2、规范和统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明确市和镇(区)财政分担比例。从2015年至2018年中央、省专项资金下达实际情况看,上级财政专项资金通常分为年初提前下达和年底最终下达两部分,如果市里也参照此步骤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各镇区,不利于镇区租补预决算工作。另,2017年、2018年镇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分别占全市发放比例仅为13.63%、25.48%,占比较小,且各镇区之间发放户数的差异又较大。从2018年发放情况看,南头、东风、三乡、翠亨、阜沙5个镇区无发放,其它镇区发放户数从1-16户不等,如果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镇区使用,将存在有的镇区不够用,而有的镇区用不完的情况。如参照中心城区租赁补贴发放办法(中建通〔2017149号),由全市统筹租补发放,资金在优先使用中央、省专项资金的情况下,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垫付,年底一次性代扣的方式予以归垫,将能够更合理的实现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文件所要确立的主要制度。

   通知》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由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各镇(区),统一了补贴发放标准,规范了发放流程,明确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市、镇(区)财政资金的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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