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建通[2019]83号 关于修订《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对《中山市房地产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附件1、2《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房地产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了修订,于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随着上级部门法律法规的不断增加、修订,各部门对房地产企业违规行为处罚的增加及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原《管理办法》附件中的加扣分标准已滞后于目前工作,因此,我局对《管理办法》中的附件《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房地产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完善。
二、文件主要内容
我局对原加扣分标准作出如下修订:对于扣分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最新工作要求,增加“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扣分条款,对“未将盖有审图合格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交与施工单位使用的”等条款的不良行为描述进行修改,完善“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等条款的法律依据,修改“未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用于施工的”等条款的分值;对于加分标准,删除“一年内无信访投诉”“连续两年无信访投诉”两项加分条款。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附件1、2与最新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通知要求接轨,加强了对开发商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有利于健全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