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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12-31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中府办〔2018〕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23日起实施,对指导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立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经费。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 万元,业主中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市财政按该业主应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全额给予补助。旧楼加建电梯申请财政补助的,由旧楼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相应的旧楼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相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加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加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条。

  第一至四条主要是明确了《细则》出台的依据及背景,适用范围、管理规范、相关单位职责要求等。

  第五主要是明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本市范围内,符合《办法》加建电梯条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且在《办法》实施日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在《办法》实施日前已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 万元。业主市民政局认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的,按该业主应分担的加建电梯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每台电梯10万元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业主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金额由加建电梯全体业主根据实际商议确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应分担的加建费用全额补助申请由两部分组成,先申请10万元“财政补助”,不足部分再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补助,补助申请表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补助金额=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应分担加建费用金额-“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第至第主要是明确补助申请、审核、公示和拨付流程及所需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由加建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完成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原则上要求加建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或中介机构)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公示:受理补助申请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申请项目及申请全额补助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加建电梯业主名单、加建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等信息在加建电梯位置及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受理单位反馈情况,由受理单位核实处理。

  审核:公示结束后,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每月底填报《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汇总表》并附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申请拨付。

  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对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财政部门账户,镇政府将补助资金分别发放至加建电梯业主指定银行账户。

  考虑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分担的加建资金由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先行垫付的情况,经补助对象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加建电梯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至第十条主要是明确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主要是明确《细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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