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印发《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2017年4月13日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此外,2017年12月20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并于同日施行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有关事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为保障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招标工作的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兼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行业发展和企业生存目标,结合《规定》有关条文规定,参考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借鉴《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3号)、《关于调整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措施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18〕66号)等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号)、《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中建函[2017]1604号)等现行规定,我局于2019年1月23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鉴于该文件有效期为1年,现已失效,为继续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我局在《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范围
本通知依据《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的范围,以界定园林绿化企业可承接的工作内容,便于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开展。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已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即本通知的园林绿化工程无须施工资质即可承接。但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施工企业须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承担施工工程。为保证工程建设的程序合法性和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第一点的要求,故对适用范围中的单层配套建筑及园林景观桥梁作出限定。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1、根据《规定》第六条“(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以及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再设置资质要求。为确保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招标人应设置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工程(含风景园林工程、景观绿地工程、绿化工程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投标人合格条件。且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担任投标人更能确保工程质量,也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设置,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关于加强我省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粤建市〔2010〕26号)和原《资质》等文件对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的规模以及等级进行划分,按工程造价分等次设置项目负责人可承接工程的规模。基于工程安全角度考虑,对于建设内容含有建筑、桥梁、码头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项目负责人是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或市政公用专业小型项目负责人。
3、对于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设置,根据《规定》第六条:“(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的规定,结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第四条“(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中建函〔2017〕1604号)和《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16〕70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满足:(1)未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联合惩戒的文件规定。
4、对于人员配置的设置,根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三十八点的规定,参考《关于调整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措施的通知(试行)》,对于人员配置作出要求,并根据《规定》第九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参照已废止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明确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3号)、《关于调整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措施的通知(试行)》,制定出最低标准的《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表》,以便保障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
(四)评标
根据《规定》第六条及我市现行规定,对评标办法的适用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