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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8-04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修订)


  一、文件修订背景

为保障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招标工作的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为,兼顾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行业发展和企业生存目标,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有关条文规定,参考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借鉴广州、东莞等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建通[2016]117号)、《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关于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中建函[2017]1604号)等现行规定,我局于20191月21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有效期1年文件失效后,为继续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我局在《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形成《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于2020年3月11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内容与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不一致,故对《通知》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建规字[2020]1号、中建通[2020]29号注释版、政策解读中均列明第一条的制定依据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等文件,为完善文件制定依据,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后增加“等”字。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对《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建规字[2020]1号、中建通[2020]29号)第二条“(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出修订,修改为“招标人不得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招标人可设置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投标人合格条件。

(三)鉴于本通知已作修订,故《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中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0〕29号,中建规字(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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