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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1-09-18 分享: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于20219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说明

我局于2016年7月制定了《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在2017年12月进行了修订,现行的《管理办法》试行期限已于2019年10月1日到期。

为进一步中山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在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办法》的实施情况,为进一步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我局对原《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规章

1.《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

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

5.《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17〕5739号)。

、文件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新增了3条条款,分别是:

1.第十一条第3款:“对A级企业列入红榜,D级企业列入黑榜”。本条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

2.第十四条(四)第5小点“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受理其参与投标”。本条主要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等相关内容。

3.第十四条(四)第7小点“根据实际情况将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本条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录》(粤发改信用函2017 5739号),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其他重点内容

本次修订中,根据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对以下条款进行了修订:

1.第十四条(三)、(四)中对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企业实行的信用限制机制作出了修订。主要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约谈;(二)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2.第六条第(五)款的不良行为、第十条的诚信信息资料认定,删除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不良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二、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二)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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