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市新修订了《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府〔2024〕172号),于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相应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将我市列入为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随着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相应出台,《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20〕96号)中的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住房保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相关政策与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最新政策衔接一致,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我市对现有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24年9月12日正式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中府〔2024〕172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亮点
(一)完善家庭划分的标准。《办法》在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家庭划分标准中,删除《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年满60周岁有子女的人士需与子女共同申请”的相关要求,增加“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这一可单独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的家庭类型,进一步加强对老人、孤儿等弱势群体住房保障的力度;规定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的申请人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才可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切实保障残疾人员住房需求和住房安全;同时为满足特殊家庭的住房需求,进一步明确在监狱内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等2类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
(二)拓宽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在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方面,新政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已领取退休金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家庭,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可放宽到不高于中山市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的1.5倍,推动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因医疗开支较多存在的住房困难问题;申请家庭的成员名下商事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且该家庭资产总额低于本市规定的申请非产业园公租房的资产限额,可准予申请公租房,鼓励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小本经营自力更生走出困境。在申请承租产业园区公租房方面,新政把申请条件从本市无房产放宽为在产业园区项目所在地镇街无自有住房,推动解决跨镇街就业员工的住房困难,切实做到惠民惠企。
(三)优化公租房的审批流程。《办法》在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的审批流程中,优化了受理、初审、复审和公布等程序步骤;同时优化了承租产业园区公租房的申请方式,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集中提出申请,也可以家庭(或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家庭可在住房保障系统线上提出申请,也可前往产业园区公租房项目管理方提出申请,申请方式更为方便灵活,有利于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随住家属的住房困难,助力企业留住员工。优化公租房审批流程后,节约审批时间成本约20天。
三、主要内容
结合省“十四五”期间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任务要求,我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供给任务,《办法》在框架和内容上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共6章61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保障房”、“租赁补贴”的定义范围,将保障房重新分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两个类别。
(二)职责分工。规定了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镇街及市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
(三)公租房。明确公租房在规划和建设、资金和房源筹集、申请和准入、轮候、租金标准、租赁管理等方面细则。对承租非产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公租房的承租条件、办理流程和调查核实等进行调整优化,更好满足特殊人群的住房需求,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四)租赁补贴。明确保障对象范围、补贴计算方式。
(五)监督管理。规定对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保部门、保障对象实施监督的方式方法。
(六)附则。明确自有住房、住保部门定义范围及准入标准和轮候规则调整流程,规定《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