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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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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9-30 分享: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问:第二期购房消费券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一)购房人须于2024年9月30日起至10月8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款认定标准以购房发票票面金额为准,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缴税后方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公寓。

  (三)在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办理网签备案,政策出台后同一购房人就同一商品住房办理注销并重新网签,不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四)消费券活动细则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公布2024年购房消费券活动参与商家名单(第一批)及申领、使用方式的通知》执行。

  二、问:如何加大房地产金融支持力度?

  答:(一)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一是降低存量房贷利率。辖内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统一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

  二是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更好支持城乡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加大房地产市场信贷支持力度。

  一是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落地。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落地,增强对银行和收购主体的市场化激励。

  二是落实经营性物业贷款和“金融16条”延期政策。《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中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政策的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24〕8号)中有关政策有适用期限的,将适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在相关部门正式文件发布后,研究推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市场化收购房企土地,盘活存量用地,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三)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一是允许变更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借贷双方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调整加点幅度,以更准确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变化。

  二是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调整重定价周期,使存量房贷利率及时反映定价基准(LPR)的变化。

  三、问:如何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

  答: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组织银行机构精准对接全市在建项目,将符合“5+5”条件标准的项目纳入白名单。银行机构对白名单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放款,做到应放尽放。

  四、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调整后有何变化?

  答:政策调整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再受户籍限制,可以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问:为什么要引导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

  答:时代需要建设好房子,满足居民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多个城市在试点建设高品质住宅。我市也适应时代需求,通过试点项目,支持建设绿色、生态的高品质住宅。

  六、问:建设工程审批优化了哪些内容?

  答:支持多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独立地块为单位分期开发建设,并以地块为单位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相关规划指标仍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核算,闲置处置仍需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前达到动工开发标准。

  七、问:我市对装配式商品房预售有何扶持措施?

  答:对取得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的商品房项目,在符合商品房预售其他申办条件的前提下,7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00,7层(不含本数)以上的商品房项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0.00以上三分之一层数,开发企业可向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八、问:“交房即发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采用“交房即发证”模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与群众在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交房即发证”作为补充协议条款约定有关责任和义务的,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登记机构指引开发企业准备转移登记材料。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中均未约定采用“交房即发证”模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预售商品房在完成首次登记及完善相关税费后,开发企业可在商品房交付之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交房即发证”业务,登记机构派专人指导跟进,确保业务的顺利实施。

  九、执行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相关条款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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