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印发了《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新规》),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相比2016年印发的《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规》在住宅物业服务费调整收费标准、催缴物业服务费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新规》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需要调整收费标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需要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报告。
(二)拟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事项应公告30日以上。公告的相关事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的审计报告、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公告期间,应当听取和收集业主的意见,将结果书面告知物业所在的镇街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对其进行指导与督查。
(三)调价方案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公示60日以上。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建筑物总面积、业主总人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汇总结果及相应的占比情况等。
公示期间业主对调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
《新规》第十七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