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黄俏伦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副主任陈宇宁分别解读条例有关内容,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先后介绍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和《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经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围绕职责分工、规划与建设、排水管理、排水设施运营维护、法律责任等设置六章39条共27项制度措施,对排水管理工作进行全链条把控,构建起科学完善的排水管理法治体系。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细化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的规定,使上位法在中山落地生根;二是将我市在排水管理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总结提炼,形成固定的法规制度,实现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三是针对我市面临的特殊问题,如部分区域排水设施老化、内涝风险较高等,制定相应的可行性措施,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26条,聚焦“建机制、强规划、严管控、保运维”,构建了四大核心制度。一是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建立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市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二是加强海绵城市规划管理,突出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强化源头管控,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从规划阶段就高标准、严要求;三是建立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全流程管控机制,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细化要求,保障建设质量;四是确立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制度,规范运行维护,解决过去“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有效发挥,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4部水环境治理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环境治理法规体系。这些法规相互衔接、协同发力,从水环境保护、流域协同治理到排水管理、海绵城市建设,全方位、多层次推进水治理工作,必将为中山打造美丽宜居城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就《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一、围绕《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提问
中山电视台记者问:条例颁布实施后,对于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有什么规定?
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敏铿答:《条例》要求“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实施排水许可是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防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水户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新办/变更或延续)”查询详细业务办事指南。特别强调一点,普通居民不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南方日报》记者问: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居民排水有什么要求?
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敏铿答:《条例》要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公共雨水管网。”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混排、错排、偷排是河涌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也是污水处理效能低的主要因素。所以,广大市民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住房装修时要做好家里雨水管网、排污官网与公共排水设施的正确对接,不要搞错。实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水环境,需要广大市民“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广州日报》记者问:条例规定对排水户进行分类管理,请问市水务局准备如何实施?
市水务局副局长刘敏铿答:先是根据排水户类型、用水量以及排水对公共排水设施的影响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类,分为一类排水户和二类排水户两类。一类排水户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二类排水户作为一般排水户进行管理。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如实提交材料,除基本资料(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隐蔽验收确认书或承诺书)以外,一类排水户需提交盖有竣工章或测绘机构公章的内部排水管网等图纸资料;二类排水户可提交手绘板简化排水管网图纸资料。通过排水户的分类管理,精准科学地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在提供高效便民服务的同时,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二、围绕《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提问
《中山日报》记者问:为什么要专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开展立法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民强答: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需要通过立法厘清部门职责。海绵城市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理念,涉及多专业、多领域、多环节,并不仅仅属于某一传统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不能将责任完全推给某一部门,而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和管理,才能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的水平和质量,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具体工作边界和管理要点,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系统统筹。
二是需要通过立法建立海绵城市长期有效的管理体系。虽然近年来我市初步形成了海绵城市的管理体系,但是相关管理文件效力较低、部分管理环节现状管理措施也有待固化,需要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管理的要点,强化海绵城市长效管理制度约束性。
三是通过立法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取得的成果。2022年我市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建设以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典型管理方式和做法,比如对不同的项目实施差异化的指标管控,对于特殊项目豁免指标管理等,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指导我市海绵城市的长效建设。
《羊城晚报》记者问:条例印发实施是否对城市建设审批流程中的报批报建环节带来影响,是否影响工作审批效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民强答:条例的印发实施不会对城市建设审批流程中的报批报建环节带来影响,反而会进一步提升工作审批效率。具体从放管服和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优化放管服服务流程。2021年11月由市政府印发的《中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规范化的制度保障,构建了"规划—建设—运行"的闭环管理体系。而条例的出台使得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等环节的审批更加明确、便捷,服务更加高效,有力提升了政府服务水平。
二是深化审批改革。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审批、规划管理和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已经融入城市建设审批流程的报批报建环节,没有新增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申请人可以一次提交材料,系统自动分发,实现了审批流程的优化和资源的整合利用,大幅提升了审批效率。
三是实施差异化审批政策。对于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这种精准化的政策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项目的实际需求,既保证了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又减少了负担,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营造了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四是强化审批延续性管理。条例的实施充分考虑了审批工作的延续性,确保审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因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这种稳定性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有助于更好地规划和安排项目,进一步提升了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条例的实施在放管服和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没有影响城市建设审批流程的报批报建环节,反而通过优化服务流程、深化审批改革、实施差异化政策、强化延续性管理等举措,进一步提升了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公平的审批环境。
《南方都市报》记者问:条例具有什么特色条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民强答:
一是厘清市镇两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至第五条分别明确了市、镇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旨在建立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统筹,市直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
二是明确运行维护单位主体和职责。由于我市具有独特的市、镇两级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其运行维护单位多维化。条例第十九条中明确了我市运行维护主体按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分类,对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同时,考虑到我市海绵城市中央补助资金部分分配至相关镇街,后续运行维护主体可能还包含了相关镇街。
三是注重解决城市防洪排涝,制定针对性条款。条例立足中山沿江靠海、河网交织、平原为主的滨海水乡特点,聚焦我市城市防洪排涝保障、水环境质量提升等问题,通过海绵城市立法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加快修复城市水生态功能,打造高品质生态宜居环境的滨海平原河网城市。
《新快报》记者问:《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后,市交通运输局将如何落实该条例,做好在建交通项目海绵城市相关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海成答:我局将依据条例指导、监督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建设管控。对政府投资类交通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海绵办意见进行修编。在初步设计审查时,邀请市海绵办参与评审或书面征求市海绵办意见,符合要求的方可通过初步设计审查。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建设单位依据项目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同步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二是加强施工管理。在施工阶段,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在工程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监督检查,确保按图实施。在交竣工阶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检查竣工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情况,对未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三是做好运行维护。加强对公路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相关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中山日报》记者问:《中山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路面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请问市城管和执法局将如何推动落实?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邓国庆答:我局将结合职责,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各镇街和市园林中心、市政中心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开展应急处理等业务培训,提升运维人员对海绵设施的认知和操作水平。
二是开展业务督导。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到各镇街开展指导、监督,指导各镇街建立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对人行道透水铺装、透水路面及公园绿地、植草沟、下沉式绿地等海绵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海绵城市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三是加强审批指导。指导各镇街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中,充分考虑海绵设施的整体布局和功能需求,尽量减少对海绵设施的破坏。对发现违规占用或损坏海绵城市设施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缴设施修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