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装配式建筑评价,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由我局组织有关专家依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有关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书的活动。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预评价和竣工评价。预评价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或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竣工评价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
三、我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我局提交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申请材料。
四、下列装配式建筑项目按需进行评价
(一)土地出让文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等政府文件规定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含)3000 平方米的新建建筑和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
(三)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实施装配式建筑,并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项目。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的有关要求
(一)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和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申请建筑面积奖励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还应当对申请奖励的住宅面积和比例等内容予以说明。
(二)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及实施方案。依法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先完成专项审查。设计文件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
(三)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各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中应有装配式建筑专项内容。设计图纸需用不同图例注明预制构件的种类,标示预制构件的位置,列明所用预制构件的清单表。
(四)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明确将装配率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装配率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书。
六、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流程
(一)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详见附件):
1.《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2.《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
3.《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4.《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评价专家意见》;
5.《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价要点》;
6.《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7. 项目设计文件。
(二) 收到前项所述材料后,我局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等相关专家按照广东省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审查要点对上述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三)组建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强化专业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专业领域。
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的后续要求
(一)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价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才能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字样。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首批预制构件样板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并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和安装的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否遵循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抽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三)在项目竣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等内容进行专篇说明,并注明各指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竣工验收报告须经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八、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流程
(一)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中山市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3.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任务完成告知书》。
(二)收到前项所述材料后,我局按照广东省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竣工评价意见书。
九、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可在本市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绿色建筑评价等工作中优先推荐和享受装配式建筑的政策支持。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
2.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
3.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
4.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评价专家意见
5.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价要点
6.中山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7.项目设计文件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