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23年2月3日
中山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山市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质量,促进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运营管理购买服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保〔201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且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新建、购买、配建)运营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结合保障对象的评价情况和承接主体的自评情况,对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进行的评价。
绩效目标和指标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服务主体等方面的满意情况。根据租金收缴、入住和退出管理、维修养护管理、租户满意度、空置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等合理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建立以运营管理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绩效评价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绩效目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政策、财政管理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评价依据。
(二)科学规范、注重实效。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应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绩效评价应突出服务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表现及满意度的评价。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全面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按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服务年度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效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评估定级和以后年度选择服务承接主体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管理制度;
(三)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
(四)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的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基础管理。对项目承接方的组织管理架构、项目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服务人员的专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财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三)项目实施效果。通过对项目资料、有关数据以及问卷调查结果的收集统计,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服务合同、项目策划、项目服务计划的一致性及其进展程度进行评估。
(四)服务满意度。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收集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及评价,了解保障对象的满意度。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体系详见《中山市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项目进行多样化的综合评价,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方法包括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
(一)定量分析法。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设置对应指标评价标准分值。
(二)定性分析法。设置相应等次评定标准,根据《中山市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的评价分值制定考核等次,并以此为标准作为项目资金结算、评估定级和以后年度选择服务承接主体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年实施项目分中期评价和期末评价,一般在项目每年度的6、12月进行,中期和末期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绩效自评。在服务周期的中期(6月)及期末(12月)的7天内,服务提供机构根据项目投标书、预算表和项目合同书,就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成果、运作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后呈报项目服务主体。自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基本概况;
2. 服务管理措施和组织实施情况;
3. 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4. 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5. 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实施评价。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组织实施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地确定相应的评价手段、评价方法和评价路径,绩效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评价结束后,由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绩效作出评价综合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基本概况;
2.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3.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4.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服务效果;
5.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6. 评价结论及建议;
7. 其他说明。
(三)申诉与复核。考核评估结束后,对形成的评价结论,购买主体应当听取承接主体对评价结果的相关意见及申辩。购买主体的受理机构须在受理申诉后的10日内,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评价结果公开。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计算得分,并按中期和末期评价的平均得分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89分为良好;60(含)—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保障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一)作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结算重要依据。项目购买主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与承接主体进行项目经费结算。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支付费用;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按合同总价的90%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服务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以得分分值换算成支付比例支付费用。
(二)奖优罚劣。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并完全履行了购买服务合同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本次承接主体在次年继续承接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项目及其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由购买主体责令其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落实整改,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以及取消其次年承接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
(三)参考作用。评价结果可为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和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提供参考。
(四)督促整改。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承接服务的机构要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及时整改落实。项目购买主体要及时督促整改,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做好项目资料存档,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