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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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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编制相关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编制、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技术难题、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方案优化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含防雷)、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办理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承担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

    (五)负责编制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属地政府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职责对市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指导镇区的村镇建设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燃气、散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开展房屋安全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行政管理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以及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住房保障需求调查、房源筹集管理。负责审核住房保障准入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九)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职责。

   (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规划,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地震监测,做好预报和地震信息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牵头组织有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有关纠纷、投诉处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统筹建议提案办理、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后勤事务。牵头组织有关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评估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诉讼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住建系统普法工作,协助开展住建系统立法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财务管理科。组织编制市级部门预决算。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申请的受理、咨询、发证等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对需要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转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专家论证、现场勘察、科室会审、班子审定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跟踪和落实等职责。

   (五)总工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工程技术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承担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重大技术难题、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方案优化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规划,管理本地区地震烈度区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建筑市场监管科。拟订建筑市场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企业资质核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清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含防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范围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检查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调查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七)城乡建设科。拟订住建领域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和属地政府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含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导致电力设施迁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镇区的村镇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有关村镇建设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编制、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以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报批等前期工作。

    (八)质量安全监督科。研究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方面的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鉴定工作,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情况档案数据信息库。负责无主危房代管及专项修缮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竣工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使行业安全生产否决权。负责检查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相关违规行为。对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实施监督。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九)房地产管理科。研究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以及房地产开发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房地产市场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检查房屋租赁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物业管理科。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拟订物业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纠纷和投诉。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科。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保障发展工作。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组织开展住房保障需求调查、房源筹集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拟订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直管公房、周转房住宅租金标准制定等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出入境和请休假管理、扶贫、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住建系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消防管理科。组织拟订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招投标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统计工作。检查指导镇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十五)燃气管理科。负责全市城镇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镇街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规范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经营秩序、设施运营、服务质量和设施安全等工作。负责监督城镇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老旧小区改造科。组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统筹开展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摸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协助镇街编制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统筹组织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审核报备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老旧小区统筹实施、监督和考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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