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决策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9-09-05 分享: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府〔2019〕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反映。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中山市水务局                        中山市气象局

中山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联系人:郑剑锋,电话:88383355)

 

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相关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方案。

一、工作原则

联合验收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二、适用范围

在中山市行政辖区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联合验收内容

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

(一)房屋建筑工程

包含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保、排水管网、通信设施(含光纤到户、室内分布系统、基站等)等专项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并与应急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包含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保、排水管网等专项验收(备案)以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工程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并与应急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有需求的市区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2.牵头组织协调所监管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并具体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安全竣工验收监督、消防竣工验收监督、人防竣工验收监督(发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委托给市(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绿化、档案、防雷(限特殊建设工程)、环保、排水管网、通信等专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市(镇区)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对超时办理情况,“联合验收系统”将信息自动推送至监察系统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镇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专项验收(备案)属于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权限且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的,由镇区行业主管部门转交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时办结。

(三)政务服务主管部门

1、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系统”),统筹市、镇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纳入“联合验收系统”办理,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做好数据对接、共享。

2、统一联合验收案件的申报入口,并公布联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发放专项验收文书结果及《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原件等。

五、联合验收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二)配套绿化工程或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按经审批的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三)属于档案验收范围的,已完成档案工作的预检。

四)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经有关负责人,法人审核签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还需提供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第八条备齐相关资料,已完成资料的预检。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配建通信设施(含光纤到户、室内分布系统、基站等)工程的,已按相关国家标准完成工程内容(其中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经有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符合国家标准。

(九)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工程项目,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其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已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通过质量验收

(十)工程项目的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室外排水管网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十一)生产建设项目已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并向市水务局报备。联合验收前,需提交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报备证明的复函文件。

(十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镇区验收权限项目和市级权限生态类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十三)各专业验收所需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十四)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已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等用地批准手续。

六、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1.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联合验收系统”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一套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部分)和所需材料(项目施工图和联合测绘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系统未有信息的则由建设单位上传),并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市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并做出说明

(二)资料审核

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书面材料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上传信息和材料推送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

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已上传结果文书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需在“联合验收系统”对相关情况给予确认。

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开展验收

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案件自现场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建设单位登录“联合验收系统”预约现场验收时间,现场验收时间可预约的范围为受理通过后第315个工作日内任意工作日的半天(该时间段已被预约的除外)。

建设单位选定现场验收时间后,“联合验收系统”通知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并提醒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登记说明。

2.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3.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自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同时上传结果文书的原件扫描件(原件同步流转至牵头部门);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对各验收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申报单位应自现场验收后8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系统”补充上传,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通过后,也在此阶段上传。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联合验收系统”自动生成《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联合验收意见书、各专项验收部门结果文书,原件由牵头部门收集后流转至对应归口的市镇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牵头部门对应归口的市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联合验收系统”的验收图纸与《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自动关联,配套使用。

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联合验收系统”汇总相应专项验收部门需整改问题并形成整改意见书。各专项验收部门应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并注明该验收业务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建设单位上传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核实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联合验收系统”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打印《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五)告知承诺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中,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指政府部门先行告知建设单位具体的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建设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七、交付使用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通过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落地。

八、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并与应急管理、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交通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

九、其他说明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中山市人民政府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印章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竣工联合验收结果文书盖“中山市XX镇人民政府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印章”,印章采用电子印章的方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全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三)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1.联合验收试行阶段2020年1月1日前未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的,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联合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2020年1月1日后,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建类项目均须进行联合验收,之前已完成的专项验收部分提交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2.鉴于各专项竣工验收时间节点不一致,过渡期内,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先行办理规划、绿化、档案、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备案)手续,最终统一申请联合验收。

(四)鉴于部分工程存在因征地、变更等客观原因导致部分工程子项或配套设施(不包含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按期完工的实际情况,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五)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各专项验收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有失职、违法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方案涉及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的内容由各专项验收行业主管部门解释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政务数据服务管理部门解释。

(七)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八)参照本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水务、公路、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分别作为所监管工程项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可另行制定各主管行业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方案。

 

 政策解读:《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新媒体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