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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序号 | 监管事项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二、有条件在相邻地块主动及时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应建未建面积少于400平方米的; 二、主动全额补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减轻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罚款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二、主动及时整改,恢复原貌,消除侵占影响。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少于300平方米的; 二、主动返还侵占,最大限度恢复原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
3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一、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 二、主动及时整改,恢复原貌。 | 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四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一、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工程防护效能或者拆除防护设施少于300平方米,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少于5万元,轻微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主动整改,最大限度恢复原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罚款。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