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房地产市场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64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发改经贸函〔2018〕240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惩戒措施。现将《中山市房地产市场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个别甚至导致“问题楼盘”产生,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的失信问题,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发改局、人民银行中山中心支行、市住建局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中发改经贸函〔2018〕240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中山市房地产市场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
二、《措施》的主要内容
《措施》共分六大点。
第一点明确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问题楼盘或涉稳楼盘的建设方(开发商)、施工方、中介方及销售机构,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出资人;
其他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第二点列举纳入惩戒的8类具体失信的行为及其具体惩戒对象。
第三点列举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惩戒对象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8条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4条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点阐明纳入惩戒的对象如何解除锁定。所有已纳入惩戒的对象要解除锁定,须属地政府确认相关项目问题已化解处理,报市“问题楼盘”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解除。
第五点阐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依托中山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定期将纳入联合惩戒的对象推送共享,各部门按照本惩戒措施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通报。
第六点阐明各部门协调及各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