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且已取得建筑业市级许可资质的以下四类企业:
(一)2020年度内注册地变更至我市的企业;
(二)2020年度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办理的企业;
(三)被投诉涉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四)被投诉涉嫌存在人员“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核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注册地址与资质证书是否一致;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人数、专业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人数、专业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五)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2021年3-5月社保证明;
(三)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2021年3-5月社保证明;
(四)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2021年3-5月社保证明;
(五)包含“所有者权益”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表。
被核查企业应提供:第(一)至(五)项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材料一份,并提供原件验核;第(六)项原件一份;以上六项材料的扫描件光盘一份。
五、检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
2021年4月30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逐项自查,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核查工作;如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二)核查整改阶段
2021年7月1日前,被核查企业应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审批办窗口,逾期未完成提交资料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2021年9月10日前,我局将完成核查,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的规定,对核查“不合格”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整改期间,“不合格”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及承揽新的工程;如企业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对应的“不合格”资质事项处理。
(三)处理阶段
对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我局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被核查企业名单及其被核查资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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